那兩位親戚接手成為信託管理人(Trustees),雇用律師分析了這個信託,發現該信託成立之初雖有助於節稅,但20年後適用法規卻有不足之處;
這兩位親戚問律師:如何挽救這不幸的情形?
我們說過,紐約州的不可撤銷信託仍可修改、撤銷,但這需要所有受益人(也就是陳氏子女)的書面同意,也需要向法院紀錄此事。這部分難度很高,因為陳氏子女寧願趕快將父母的遺產拿到手,而較不在乎如何省稅、降低自己敗家的機會。
信託管理人或可考慮成立新的、較有彈性的信託來與這舊的信託互動,所謂的互動可能包含讓新信託成為舊信託的受益人之一、移轉舊信託財產到新信託、新舊信託合夥成立公司等。但請注意:(1) 在紐約州,舊信託必須明文准許這類財產移轉,(2) 管理人雖不需受益人的書面同意來做這些事,但還是必須與受益人充分溝通,以免被指控是胡亂管理,(3) 財產移轉都可能會有移轉稅、增值稅等問題,因此必須先了解、再行動。
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考慮讓舊信託成立新公司來重新規範信託財產的處置,因篇幅有限,這部份我們下回探討。(待續)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台灣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844-8560或kneal@nealgroup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