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並非所有高資產父母都願意大筆送錢給子女。若子女從事的職業風險大,萬一在外欠債或被告,送給子女的家產就會被連累;有些父母則擔心子女會因離婚或早逝,導致財產轉給了子女配偶,而配偶之後又再婚的話,這些家產便外流了。我也有客戶表示,子女不夠成熟,送財產會慣壞他們。
有這類擔憂的父母可為子女成立繼承信託,讓財產不直接傳給子女,而是傳到子女的繼承信託中。一般設計下,子女是信託受益人,父母是這些信託的成立人和管理人;父母離世後,成年子女接手作信託的管理人(同時仍是受益人),信託內容會確保財產保留在家族中,不因子女離婚或欠債而流失。
通常,在父母有生之年,繼承信託名下幾乎空無財產,等到父母過世後,家產才會移轉進去,但父母也可提早將財產轉入這些繼承信託。有人便問,這樣算不算是生前贈與呢?如果算是,那麼可否落入2012年底前夫妻一對高達1024萬美金的生前贈與額度中呢?
答案是,如果您肯放棄控制權的話,就可算是生前贈與。這表示,所成立的繼承信託得是不可撤銷信託,且您和您的配偶不能是信託管理人;一般設計的繼承信託架構得有所調整:須指定第三人當管理人。操作得宜的話,父母今年年底轉進這種繼承信託的財產,便不會被算入遺產數額中,此外,(不僅子女的債主),連父母的債主也不能任意追到繼承信託中的錢。
如何成立和操作這樣的信託呢?有興趣的民眾應諮詢律師來獲得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