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法律文件時,簽署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capacity, or competence),這包含有能力完成簽字的動作,且簽署人得了解自己在簽甚麼文件。例如,患有嚴重老年失智症(dementia)的人,或許手能簽名,但是她簽字時是否知道自己在做甚麼,便是關鍵了。曾經有一回我們去客戶家中簽署資產規劃文件(包含生前信託、遺囑和代理人委託書),這回雖然客戶知道自己簽署的文件目的和內容,但是客戶年事已高,曾發生意外導致手顫抖不止,簽字的有效性也讓我們花了些時間評估。偶然,客戶的家屬會表示希望律師勉強接受客戶簽字時渙散的心神狀態,但是站在保護客戶權益的立場和專業倫理的要求,我們不應這麼做。
沒有行為能力的人所簽署的文件會有嚴重瑕疵,甚會導致文件全然無效。因此,如果中壯年人士在考慮規劃資產傳承或家族企業傳承,最好不要拖延多時,以免後續因為心神或行動上的能力有所欠缺,無法順利簽名,而造成不能如願的遺憾。
行為能力的標準並非毫無彈性,且法律對於不同文件的簽署行為能力認定標準不一。一般而言,簽署契約的行為能力要求高(信託是一種契約),而簽署遺囑的行為能力認定則較寬鬆。對於簽立遺囑者的行為能力認定,紐約州法院考量的因素包含:
(1) 立遺囑人是否了解簽遺囑的功能、性質和後果;
(2) 立遺囑人是否了解這文件將處理到的財產種類和範圍;
(3) 立遺囑人是否知悉遺囑內容會影響到哪些親屬。
如果遺囑簽署人簽字時了解這些,隔天忘記了,那也算是具備行為能力。如果立遺囑人心智健全,但是因為身體限制無法簽名,也可請人當場代簽。
實際個案狀況,民眾應該諮詢律師來了解。下週,我們會來討論簽署年長者必備的強效代理人委託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需要甚麼行為能力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