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A先生的遺產稅免稅額是外籍非美國居民所適用的6萬美元,而不是美國居民適用的543萬元呢?
「在美財產」指的是什麼呢?
依據美國聯邦遺產稅相關法規,所謂的「在美財產」包括位在美國的房地產、有形的動產和美國公司的股票等,但有例外:透過投資組合(Portforlio),如共同基金Mutual fund)而持有美國公司股票、沒有用來在美國進行交易或商業往來的美國銀行帳戶和保險金等,都不算是「在美財產」。因此,在本案例中,若A先生遺留的50 萬美元美國公司股票都是以股票經紀帳戶個別買來的(非投資組合),或若A先生在美國遺留的50萬是房地產(Real estate),這些都會被認為是「在美財產」,超過了6萬元免稅額的部分,依法會需要繳聯邦遺產稅。
因此,不少律師建議外籍非美國居民在購置美國房地產時,不要用個人名義持有房地產產權(title),而是成立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來持有產權。他們表示因為LLC的股東擁有的是公司的會員權益(Membership Interests),不是房地產、不是「有形」的動產,也不是股票,因此不算是此處定義的「在美財產」。很多時候,LLC的成立還可以搭配上信託(Trusts)設計,來達成更進一步的資產保護和節稅功能。
不過,請注意LLC會員權益是否真的不算是「在美財產」其實尚無定論。IRS並沒有表明立場,將來IRS和民眾各執一辭時,要看稅法法庭的判決。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台灣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844-8560或kneal@nealgroup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