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信託基本分兩類,其差別頗重要:一、當事人信託(first party trusts):若(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用殘障子女自己名下財產(包含因直接繼承所得到的)來成立特殊需求信託,信託的最終剩餘款項必須繳還(“pay back”)給補助孩子的政府,每年也需要提交財務會計報表給州政府;二、第三方信託(third party trusts):若(祖)父母是用自己的財產來為子女成立特殊需求信託,就沒有繳還的規定,受益人離世後,信託財產會分給其子女,若無子女,則分給其兄弟 姊妹(或兄弟姊妹的子女)等。 特殊需求信託讓殘障子女享受州政府補助不及的福祉,包含支付下列花費:接受教育、嗜好運動、活動票?、保健和手術、度假、家用品、個人用品、人力服務、喪葬等。
這信託的設計必須細緻,要確保這名子女可長期透過這信託來享用利益,但不能讓這孩子直接碰觸信託財產。信託本金和收入/利息的發放要有技巧,管理人應付款給提供受益人產品或服務的人或機構,而不可直接將錢交給受益人,否則會降低受益人可領的政府補助金額,甚至影響其受領資格。若直接發放信託財產給受益人,要發放實物(“in kind”),不可給現金(“in cash”)。
有些父母會想多分些財產給特殊需求信託,來確保殘障子女能安穩過日 子。但多數情況是,平均分配財產給每位子女或其信託其實就足夠了,也可避免孩子間因分產差異而彼此不悅。果真不足,夫妻一對可考慮購置後亡配偶保險 (second-to-die insurance),讓保險金來補充不足的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