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若子女從事的職業風險大,萬一在外欠債或被告,送給子女的家產就會被連累;有些父母則擔心子女會因離婚或早逝,導致財產轉給了子女配偶,而配偶之後又再婚的話,這些家產便外流了。我也有客戶表示,子女不夠成熟,送財產會慣壞他們。
通常,在父母有生之年,繼承信託名下幾乎空無財產,等到父母過世後,家產才會移轉進去。
但父母也可提早將財產轉入這些繼承信託。有人便問,這樣算不算是生前贈與(lifetime gift)呢?
答案是,如果您肯放棄相當的控制權,那麼轉入信託的財產就可算是生前贈與。這表示,所成立的繼承信託必須是不可撤銷的(irrevocable),且您本人不宜當信託管理人,必須提名第三人。話雖如此,您保有開除管理人、指定新管理人的權力。而雖然轉入不可撤銷信託的財產,您日後就不能再取回了,但您還是可以拿等值的財產置換回來。
父母轉進這種不可撤銷繼承信託的財產,後續增值的部分不會被算入父母的遺產總額中;這對於需要繳大筆遺產稅的人而言,成立這類不可撤銷信託是很重要的節稅策略。此外,不僅子女的債主,連父母的債主也不能任意追到這不可撤銷繼承信託中的錢。
是否要成立防子女離婚和在外欠債的繼承信託?是否要將信託設定為不容成立人任意撤銷、修改的信託?如何成立和操作這些信託呢?民眾應諮詢律師來獲得相關資訊。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臺灣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 718-844-8560或 kneal@nealgroup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