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留下的信託財產約60萬美元(一棟房子和一兩個帳戶),全數放到家庭信託的話,這位太太就不能充分享用先生留下的財產,她必須跟子女分享,這位太太覺得絆手絆腳的。
其次,先生的聯邦免稅額有489萬美金的空間沒用到(549萬 - 60萬= 489萬),本來這位太太依法有機會讓自己的免稅額從起碼549萬,再加上先生沒用到的489萬,她的總免稅額就會超過1,000萬美元。但是若按信託指示,將財產直接分到家庭信託的話,這位太太就不能沿用先生剩下的489萬免稅額了。
所幸,先生的信託條文中有授權信託受益人(beneficiaries)票選保護人,且授予保護人修改信託來達到更佳的稅務效果。
太太和子女討論後,以多數決挑定保護人。接著保護人修改了信託,讓信託財產首先由生存的配偶繼承,配偶棄權的話,才進入不可撤銷信託。一旦配偶選擇繼承,她就可以充分享受先生留下的遺產,並可沿用先生沒用到的免稅額空間,讓子女將來繼承時,可望少繳許多(甚至不需繳任何)聯邦遺產稅。
這個例子是要讓讀者感受一下信託保護人的強大功能。但請注意,每個案子狀況多少不同,如何實際運用在您的身上,各位還是要諮詢專業律師。(改編自原刊於2014年9月26日的專欄文章)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台灣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355-9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