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兩位親戚接手成為信託管理人(Trustees),雇用律師分析了這個信託,發現該信託成立之初雖有助於節稅,但20年後適用法規卻有不足之處;此外,雖然是親戚執行信託遺產的分配,但當初草擬信託的律師沒有設計好內文,所以財產會直接分配給陳氏子女,他們可以直接花用父母遺產。
這兩個親戚擔心陳氏夫妻畢生心血會因子女的不爭氣、信託不幸的白紙黑字和法規的變化而白費,詢問律師:如何挽救?
有時候,也可考慮成立公司來重新規範信託財產的處置:在本案例中,信託和信託管理人個人或許可以共同成立公司,將信託的財產轉移過去成為公司財產,並在公司營運契約、合夥事業協議書或是股東協議書中規範各股東的權利義務,如此,將來繼承人雖可以直接繼承到公司股份,他們必須接受這些契約規範,可助防止敗家的繼承人直接接手這些財產。採取此方案也是需要諮詢律師和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確認其適法性和了解相關稅務影響,以免弄巧成拙。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台灣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844-8560或kneal@nealgroup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