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婚前協議書跟遺產繼承權有甚麼關係呢?關係可大了!
因為婚前協議書常常納入「放棄配偶繼承權(Waiver of Spousal Right of Election)」的條款。配偶繼承權(Spousal Right of Election)是很多州為了保障存活配偶所設計的,例如紐約州法就規定居住在該州的人,如果人離世時,留給自己配偶的財產不及遺產總額的三分之一(1/3),那麼該配偶可以在法定的期間內選擇行使配偶繼承權來要求起碼分到三分之一 (人壽保險理賠金不算入這裡所謂的遺產總額)。簽字放棄這種繼承權,表示您放棄了這個州法保障;因此,民眾簽訂婚前協議書時,一定要搞清楚是否有這個棄權條款,而並決定您願否接受這個棄權條款。
民眾進一步要明白的是:夫妻雙方在婚前協議書中預先放棄這種繼承權,並不表示您的配偶鐵定不會給您遺產,也不表示您一定不能分財產給您的配偶。也就是說,一個人具體要給自己的配偶多少財產不是由婚前協議書來決定,而是需要用簽立遺囑或生前信託等方式來安排,沒有做安排的話,就得讓居所地的州法幫您決定配偶的繼承比例了。
法律真是複雜,大家要虛心向律師請教,並多多思考、體會律師的說明囉。
筆者王劭文律師出生於台灣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資產傳承規劃和資產保護的法律服務,聯絡請洽 646-706-7057或kneal@nealgroup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