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大家衝去設立生前信託前,我要叮囑各位慎選律師。曾經有不少華人付了低廉的費用來成立信託,後來發現信託根本沒有設立起來,因為收錢辦事的人沒有將最 初指定好的資產過戶到信託下。 最近有位太太經人推薦找上了我。去年她的丈夫身體一落千丈,為了幫先生申請政府補助,她緊急將他們共有的唯一房子(也是他們的婚姻居所)移到自己的名下,並成立了她個人的可撤銷之生前信託。
她以為這麼做是對的,而她當時找的律師沒有點出其中的種種錯誤: 首 先,不管婚姻居所是放在夫或妻的名下,都是夫妻共有的;其次,將房產移到可撤銷的生前信託中,並無助於將來保護房產不受白卡追討(Medicaid recovery);第三,這對夫妻總資產超過一百萬,若趁夫妻兩人都在世時各成立一個生前信託,將住家和其他適合的財產平均放入這兩個信託下,則可省下數萬美元的紐約州遺產稅(單獨一人設立無 法省稅)。 跟著看看這位太太搭配信託而立的遺囑,並非道地的傾注遺囑(pour-over will,用來告訴法院信託外財產會注入信託內,讓信託管理人直接分配給家屬,避開法院認證),因此,就這位太太手邊的法律文件看來,她辭世後,家屬會免不了要上法院作耗時費財的遺囑認證。 這位太太的信託規劃算是白做了。她說,這位律師幫她設立信託時,好心大幅降價方便她,但事後也承認,他並不熟悉相關法規。
我敬重好心人士,但助人真的要量力 而為。也或許便宜真的沒好貨,所託非人的下場,徒勞了彼此事小,但若這對夫婦中有一人離世後,才發現錯誤,平白錯過避稅時機,也沒享用到信託規劃的其他功 能,這損失可就太冤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