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高資產的信託成立人(Grantors, 或稱Settlors)知道,錢多紛爭自然多,因此會指定一個信託保護人(Trust Protector)來幫忙牽制管理人。保護人有權力監督、開除管理人、指定新的管理人。這個角色幫助省下訴訟費,也讓問題可較為低調而明快地得到解決。
保護人制度在這兩三年,越來越被廣用。即使是中產家庭成立的可撤銷生前信託,也開始明文表示信託成立人可隨時指定保護人,甚且授權成年的受益人將來可指定信託保護人。讓受益人指定保護人要小心為之,因為有些受益人不宜對信託有太多的掌控權,以免信託財產成為受益人債主可以追討的對象。
信託保護人還有個重大任務:讓信託文件的內容可以趕得上法規的變化或根據受益人的實際狀況來調整受益的內容和方式。即使是可撤銷信託,當成立人失去行為能力或過世時,這個信託就可說是無法修改了;不幸的是,美國聯邦政府近年來反覆更改的繼承法規,因此信託的內容設計即使再有彈性,也可能無法因應新法。沒有信託保護人的話,通常都要上法院請求法官代為修改,而我們都知道這條路耗時費財。若信託有個保護人能在需要時,適時修改信託相關的技術性內容,那麼就會省事多了。
你的信託需要個保護人嗎?誰適合當你的信託保護人呢?請與專業律師諮詢,好做出聰明決定。(本文原刊於2014年9月)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台灣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355-9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