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有二十萬美金的積蓄和一間小公寓,工作穩定,她單身無子女,將父母和手足申請移民到美國來,相互作伴感情好。林女士母親後來早逝,幾年後,才50歲出頭的林女士突然被診斷出癌症,她開始常常住院,只好辭掉工作。
林女士從來都沒有做過遺囑 (Last Will) 或信託 (Trusts),依法沒有用遺囑、信託或其他有效方式提早指定繼承人的話,林女士的遺產必須全數傳給她生還的父親(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簡稱法定繼承人)。可是,父親也在住院了,且家人知道林女士其實希望將多數財產給其中一位手足,但是想到這些時,都來不及了,因為林女士的病情惡化的很快,她已經全身無力、幾近昏迷,無法簽立資產傳承文件,也無法指定他人代她簽名了。
不久,林女士過世,依法她的遺產需要經過遺產執行驗證(Estate Administration)的法院程序。這個程序要花不少時間,且財產還不能按林女士的真正遺願分配給家人。雪上加霜的是,幾天後,她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她的父親--也過世了。父親在世時也沒有留下遺囑或信託,因此父親的遺產也得經過法院程序,且也無法按照父親偏好的分配方式給家人。這種種讓林女士的家人也感到十分懊惱。
確實,林女士和父親都沒有多少錢 (總資產不及80萬美元),完全沒有遺產稅的問題,財產也不複雜,但是在沒有預先規劃的情況下,他們兩人的遺產反而要走較冗長的法院程序,且無法如願給他們想給的繼承人。這比財產多但有事先做資產傳承規劃的人還辛苦多了。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每個人都要及早諮詢律師,將該做好的法律文件等規劃都妥善做好,以免留下遺憾,也累了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