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LLC提供某種程度的資產保護,但如果陳先生自己擔任LLC股東的話,他將來的股份繼承人在繼承時,會需要經過法院認證(probate)的程序,比較費時耗財。陳先生應該知道,用LLC來保護資產,並不表示要犧牲這些時間和金錢在認證程序上。怎麼說呢?
因為與其自己直接當股東,陳先生可以讓他的可撤銷信託當LLC的股東,該LLC成立後再讓這LLC持有投資型房產。透過信託持有的財產(自然包括其持有的LLC股份)將來在繼承時,不須經過法院認證。用這個做法,陳先生就可以既透過LLC來得到較多的資產保護,又在將來避開成本較高的法院認證。
換句話說,LLC和生前信託並非互不相容;兩者相互搭配好的話,其實功能更強。
附加三點注意事項:
1. 並非所有房產都適合放在公司的名下。例如,陳先生不宜將自己主要住宅的產權移轉給LLC或其他公司,這樣他反而會失去可能的屋主地稅優惠。
2. 常有人誤會了LLC資產保護的意義,也誤以為LLC的資產保護功能是無往不利的,這是錯誤的。要確認哪類公司比較適合你,必須好好諮詢律師和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3. 常有人誤以為信託名下的財產不能自由買賣,因此不敢成立信託,這是天大的誤會。處置信託財產其實類似處置個人或公司財產。
希望這篇文章有助於釐清一些誤會。民眾應勇於諮詢律師,以免在誤會下做錯誤的決定。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台灣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專事耆老保健及資產傳承保護等法律服務,聯絡請洽718-844-8560或 kneal@nealgroup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