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規劃資產傳承和保護可幫家人大幅省錢省時,但有些人認定「萬一」很難發生,因此拖著不管。而當「萬一」發生,給家人帶來困擾和損失時,當初的貪圖的「個人自由」(懶得先規劃)就變得很不值得;拖延的同時,心裡老是隱約掛念著有件要事還沒處理,這壓力對身心健康的損傷也大。 憑良心說,我見過不少之前跟我們律師樓做過規劃的老人家和家屬,他們都明顯輕鬆喜樂許多。他們找了專精此道的律師,採取了正確及時的動作。所以,遲不規劃的人或可自問:我的拖延是否只是在跟自己過不去呢?
問:成立不可撤銷的資產保護信託必須指定第三人當管理人,會不會因此加重這個管理人的稅負?
答:不會。我們談的這種不可撤銷的生前信託,是屬於grantor-type trust (有譯為「授予人信託」),管理人不會因為管理投資信託下的財產而有稅負上的增加。這一點對於關心子女的年長者很重要,老人家成立不可撤銷的生前信託,經常挑選子女擔任管理人,若子女因而要多繳稅,父母就不便啟齒請子女簽字當管理人了。所幸,我們談的這種資產保護信託,不會加重管理人稅賦,適合成立此類信託的老人家們可以放心。
問:合作公寓(co-op)可否移轉到生前信託中?不能的話,該如何保護這個房產?
答:合作公寓受公寓管理委員會(board)的管束,而管理委員會通常不容許住戶/股東移轉公寓產權到信託中。但偶有例外,因此有興趣成立信託的話,可問問委員會的立場。若答案是「不行」,律師樓通常的建議是讓子女聯名共有,來達到某種程度的資產保護功能;這涉及到生前贈與,我們說過生前贈與缺點不少,律師和法院普遍不鼓勵民眾如此做,但是此處是個例外—因為沒有甚麼其他選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