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你和你的配偶考慮要成立可撤銷的生前信託,你們才50多或60多歲,有時候你們會想到萬一自己較早離開,你的配偶可能再婚。這時候,有些人會擔心配偶將家產併入他/她的新婚姻,給了新丈夫或太太,因而大幅縮減自己的子女本來可以分配到的財產,有些人想到這裡便感到不平,覺得這畢竟是自己和配偶當初共同掙得的錢。
凡事要看個案,並非每個人會擔心這點,但此擔憂多少有其務實面:除非生存的配偶和他/她的新婚姻對象真會簽訂婚前協議,約定財產的歸屬來保障前段婚姻子女,否則現行法律無法確保你的子女能完整繼承你們留下的財產。
這時,律師們通常會這麼建議:在夫妻都在世時成立可撤銷的生前信託,在信託文件中指定,夫妻倆人有生之年,兩人是共同管理人,而其中一方先過世時,生存配偶不會是唯一管理人,而是指定律師擔任共同管理人。如此一來,配偶和律師必須有共識,才能變更信託財產。這方法可牽制配偶,降低配偶的二次婚姻對你子女的影響。IRA和401(k)等基金不能放入生前信託中,夫妻倆人可簽訂IRA契約,讓承繼這些基金的配偶承諾:他/她會指定兩人的共同子女為受益人,且若他/她要提領超額的基金,必須得到律師的同意。
有人可能想避免動用律師(且律師也不盡然喜歡介入家務事),因此提議讓生存配偶和子女擔任共同管理人,但經驗上,如此較容易招致子女與其繼母或繼父正面衝突。我們祝福每一段婚姻,力求家庭成員能合諧相處,有時候讓律師居間溝通緩衝是較好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