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1年,美國退休人員協會(AARP)的研究報告便鼓勵民眾避免使用遺囑,開啟了信託 規劃的時代。但至今仍有許多人猶豫不決或是不知不覺。上周,兩位新客戶來訪,聽我講說後,表示他們首次聽說生前信託,驚喜的他們爭相走告親友。
什麼是信託(trusts)?簡單說,信託是西方法律的產物,涉及三個角色:設立人(settler 或 grantor)、管理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設立人將特定的財產託付、移交給管理人,管理人不能恣意使用這筆財產,須根據受益人的利益來管理這個信託。有人以為信託就是把錢交給別人管,暫時或永遠拿不回。其實,這要看信託的種類和用途。 財產傳承所用的可撤銷之生前信託,有點像設立、經營公司:信託設立人有如公司創辦人、信託管理人有如公司執行長,而信託受益人則像是領分紅的股東;這三個角色可由一人扮演(像是一人公司)。
以張太太為例,張太太可以設立可撤銷的生前信託,將她特定的財產轉到信託下,在張太太有生之年,她是信託管理人兼受益人,可自由取用信託財產或買賣投資。張 太太可定她過身後的信託受益人,這些新受益人一般就是張太太遺產的繼承人;張太太也可指定接下來的信託管理人(常是繼承人之一),並書面指示要如何分配信 託和其他財產。這類信託容許設立人輕易修改信託內容;過世後,信託不須經法院認證,省時省錢;夫妻也可透過律師精心設計此類信託來節省遺產稅。
篇幅有限,日後會再說明更多信託規劃的種類和功能。民眾最好利用律師樓的諮詢服務,來確切了解信託對您個人的具體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