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困惑是,在這種情況下,父母不是我的當事人(客戶),他們的子女才是,如果沒有跟子女本人討論,而僅憑父母的說法,我如何妥善準備這份婚前協議書呢?
我的擔憂是,當父母要求孩子和未婚夫(妻)談婚前協議書,來預先決定離婚時的財產分配,這時,子女的壓力很大,因為在沒有人教他們如何向未婚夫(妻)啟齒的情況下,提議簽婚前協議書,常常會不幸引發對方的誤會和反感,最終威脅到兩人辛苦經營的感情,因此這話題確實敏感。
要向大家釐清的是:若父母在乎的不是「已經」送給子女的財產,而是擔心「將來」會傳承給子女的財產會因離婚而外流,那麼在單純這種情況下,這些子女不需要特別簽訂婚前協議書。
我建議做父母的對於將來才要傳的財產,可以自己成立繼承信託(在您有生之年,不需告知子女這事),將來父母傳給子女的財產便不會直接給子女本人,而是傳到這些繼承信託中,子女則是繼承信託的受益人。在父母有生之年,父母管理這些信託,父母都辭世後,則由成年的子女自行管理屬於自己的繼承信託,並繼續擔任信託的受益人。傳到繼承信託的財產,可以得到保護,不受子女離婚、在外欠債或訴訟的影響,確保家產可以較完整地傳給自己的直系血親(子女和孫子女)。
若採用我這個建議,父母可以避免傷及子女的幸福感情,同時又能直接達到保護家產的最終目的。當然這繼承信託對已經贈送給子女的財產,則沒有財產保護功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