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氏夫婦在此事上的利害有些衝突,因為給配偶的財產,將來只會傳給配偶的子女,而不是給自己的子女(除非配偶另有安排)。因此,我表示我只能代表他們倆當中一方,另一方需要另找律師來代表他。既然最早跟我聯繫的是妻子,我也就代表了妻子。丈夫對我的印象也不錯,因此他讓我草擬法律文件,他再另聘律師檢閱草稿,看文件內容是否確實反映他和太太協談的結論。
偏偏,王先生找律師的任務被他的子女接手過去了,王先生接受子女挑的律師(化名A律師),但他明確跟孩子說(當時我在場)他認為太太應分到房子的一半,子女頗不甘願。A律師雖和王先生有共通的中文母語,但她只跟王先生的子女以英語交談,這讓王太太不甚放心。
根據雙方協議,我擬的文件中安排王太太和王先生的子女各得房產一半。但A律師卻跟子女說這些文件是我和王太太設下的陷阱。A律師沒有聯繫我來了解詳情,更指示王先生不要和太太談論此事,太太更加不安了,而王先生夾在子女、律師和太太之間很是難為。
你可以說A律師代表先生,因此太太只能透過A律師來跟先生談話,但這真是為王先生的利益著想嗎?王先生是決意要跟太太終老的,這份幸福價值非凡,代表王先生的A律師應努力在異中求同,來確保王氏夫婦能持續互信地共度晚年,而非激化家人間的矛盾,殃及王先生與妻子間的感情。但,我們能期待多少律師有這樣的眼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