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託可簡單分為兩類: 一、可撤銷的生前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s)容許信託成立人在有生之年,同時擔任信託管理人和受益人,信託內容可指示在成立人離世後,財產要如何分配給後人;顧名思義,可撤銷的生前信託准許成立人輕鬆更改信託內容或撤銷整個信託。 二、 不可撤銷的生前信託(irrevocable living trusts)也可用來指示遺產的分配和減免遺產稅,但是它另具備資產保護的功能(簡言之,債主無法追討到此類信託名下的財產),這是可撤銷生前信託功能 所不及的,許多人知道這點時,都躍躍欲試,這是人之常情,不過,並非每個人都適合成立不可撤銷的信託。
絕大多數情形下,要成立不可撤銷的 生前信託來保護資產,成立人不能是信託管理人,也就是說成立人不能直接碰觸信託本金;在紐約州,成立人要有把握將來不會需要以該信託本金做抵押貸款;雖然 紐約州准許成立人撤銷這類信託,但需經過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書面同意;成立人也不能任意更改信託的重要內容。
在這些限制下,成立不可撤銷的信託的人經常是在成立此類信託後還有足夠流動資產的人,或是有充分跡象(即有高度可能性)會積欠政府鉅額醫療補助或對外舉債、而特別需要保護家產的高齡 者。日後我們會討論到幾個保護資產的選擇,在此同時,請諮詢專業律師來協助判斷適合您的信託種類。